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
4. 《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6〕65号)。
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录用备案手续。
1.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或批准成立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2.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经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需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3. 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或单位注销时需提供工商部门有关证明(企业)或批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件核对后退回,收复印件);
4.被录用人员的《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连同电子版),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收原件)。
申请单位填写《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电子版,打印花名册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持花名册打印件连同电子版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受理审核申请资料,核对《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打印件和电子版。
受理机构导入电子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并打印登记备案的花名册(盖业务章)给申请单位,同时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在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
4.《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16〕65号)。
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录用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在网上注册并通过审核。
被录用人员的《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
申请单位需登录系统,填写录用人员备案信息或上传《佛山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等待审核通过。
受理机构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审核录用人员备案信息。
受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备案,发送业务办结信息给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在网上打印已经备案的花名册,可根据需要到对应的受理机构盖业务章及打印就业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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