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补贴对象: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二)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备注:
1.初创企业是指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吸纳对象须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提出申请。
3.分公司不可申请;
4.同一法人代表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关人员就业的,只有一家企业可申请。
5.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见文末的指引查询)。
二、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设立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四、提交资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原件各3份(在省资金系统申请通过后打印);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法定代表人是台港澳人员的提交《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1份;及招用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属小微企业的还需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4.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注:1.上述资料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用人单位盖章。2.现场提交的需带原件进行核验,网上提交的需原件拍照核验。3.企业经办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五、申请流程
首次申请的企业,需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所在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开通省资金系统账户。属小微企业的还需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1.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登录省资金系统申请(详见本指南第六点第一步),并尽快将申请资料递交所在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申请受理;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加具审核意见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登录微信公众号“顺德政务百事通”或“i顺德”APP,进入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事项进行网上申报(详见本指南第六点第二步),或直接携带资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2楼区民生许可类一门式窗口现场办理。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人社局办理资金申报手续,报区财税部门审核后划拨至申请人帐户。
六、网上申请
第一步: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简称“省资金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gdjycy):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线申请。
2.填报申请信息:登记申报信息(填写单位申报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登记人员申报信息(单个录入/批量录入);ƒ提交申请;④打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各3份。
第二步:登录微信公众号“顺德政务百事通”或下载“i顺德”APP,进入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事项进行申报:
填写办事人基本信息。
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
3.选择材料提交方式:
(1)选“邮政快递(包邮)”方式:需填写寄件信息,准备好申请材料,在收到“预接件成功”提醒消息后等待快递员联系上门揽收。
(2)选“窗口提交”方式:需申请人自行将申请材料到送到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2楼区民生许可类一门式窗口。
4.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单或提交电子文档。
5.选择收件方式,并保存提交。
完成以上步骤后,申请已提交成功,请留意短信通知或者关注“顺德政务百事通”或“i顺德”的“个人中心”或“我的”查看审批进展。
七、受理审核要点
(一)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核验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核验是否为初创企业,核验企业股东信息,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不能申请,并截图留底。核验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二)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与实际申请是否一致:由接件受理人员在市信息惠民系统查询确认,并截图留底。
(三)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核验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由接件受理人员在市信息惠民系统查询确认是否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时仍在本企业就业,并截图留底。
(四)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核验该初创企业吸纳的劳动者是否在12个月内的不同初创企业申请过补贴。
(五)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核验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关人员就业的,只有一家企业可申请。
(六)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核验《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内容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标准是否一致。
(七)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核验:劳务派遣单位不享受该补贴;
(八)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向镇(街)税务部门发函,核验是否小微企业。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加具审核意见时明确“经征询税务部门意见,该企业为小微企业”。
(九)对照材料清单,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八、本业务手册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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